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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收知识讲座
发布于:2017-06-19    文字:【大】【中】【小】

一、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也就是说,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将营业税这一税种全部取消,将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行业,全都转为增值税。

了解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什么以及二者之间的区别。

(一)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的税率有三档,分别是17%、11%、6%(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统一为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5%征收率适用于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税率为3%和5%。(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二)区别

1.征税范围不同: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但却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征税范围完全相反,互相排斥,征收增值税的,不征营业税,征收营业税的,不征增值税增值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等四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种。

2.征收部门及收入分配不同

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分享税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营改增后为中央地方各50%)。营业税是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3.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增值额征税。为价外税,不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为税基,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余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收入*税率-可抵扣的成本*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征税,为价内税,对全部营业额收取,按照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的营业额或转让额、销售额依法定的税率计算缴纳。

应纳税额=营业收入*税率

(三)小结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按全部销售额计税,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简单地说,就是说买卖价格之间的差价。大家都知道,商品的价格是由三部分组成,材料成本、工人工资和利润组成,也就是W=C+V+M,增值额就是V+M部分,增值税就是以这部分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当月的进项税额就是应纳税额。

3.税款随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承担者

二、为什么要进行营改增

(一)营改增的背景

说到营改增,我们就不得不说到1994年我国所进行的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产生的初衷就是重新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在分税制改革以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采用承包制,按照固定金额来分配财政收入,这样就导致中央政府占整个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只有30%,分税制改革就把按固定金额分成来变成按固定比例分成,按固定比例来分成,就需要重新在税制上分清楚哪些属于中央财政收入,哪些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就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增值税税法,但是这套增值税税法在向地方征求意见时,发现了一个问题,地方政府不同意,因为增值税是中央税,中央政府拿大头(75%),地方政府拿小头(25%),这样地方政府马上就面临着税源流失,财政收入不足的局面,所以就必须要为地方政府保留一部分收入,于是就不得不把增值税进行肢解,人为地产生了一个营业税法,就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里面,税基不怎么会流动的这一块作为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把税基流动性强的货物这一块作为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就成了一种非常特别的法制体系,同时保留了增值税营业税两套税制。在划分增值税和营业税时,一个主要的标准就是税基会不会流动(比如说货物,在上海生产出来以后,转移到北京,山西,这个税由上海来征收或者由北京、山西来征收,都不同,因为货物在不停地流动,最好的办法是由中央政府来负责管理,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来征收这部分收入,有利于解决地方和地方之间的税源划分和争夺问题。但是劳务一般是由本地的企业在本地进行提供,本地的企业主要享受的是本地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以象这种税基不太会流动的就把它作为营业税,把增值税里面的简易征收来搬到了营业税里面,成为了营业税里面最普遍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不能抵扣,上下游企业各缴各的,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造成企业税负增加,二是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购入服务不能抵扣,服务业自身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二、三产业之间因为税种的不同,存在一定的阻碍。三是同时征收两种税,存在无法界定,给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带来诸多不便。

(二)营改增的成效

一是减税力度大。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价格体系,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的2016年5月~2017年2月这10个月内,减税规模就达到5661亿元,预计到今年4月30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周年将实现减税6800亿元左右。

二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营改增实施以来,在中国经济增速整体放缓的情况下,我国第三产业保持了相对较快的增长,2016年第三产业GDP增长7.8%,高出GDP平均增速1.1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51.6%,同比提高1.4个百分点。

三是激发了创新创业活力。营改增后,技术研发的中间投入,均能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利于增强企业创新的内生动力。营改增减税激发了市场主体创业热情。2016年,我县国税部门税务登记户数新增380户,其中新纳入试点的四大行业新办企业户数月均增加15户。

四是规范了市场运行秩序。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机制覆盖面更广,出于抵扣的需要,下游企业纷纷向上游企业索取发票,既促进了市场运行机制和秩序的规范,又进一步营造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诚信环境。营改增不仅在短期内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从长期来看将有助于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

三、营改增的基本情况

(一)国家政策方面

营改增试点工作自2012年1月1日启动,到2016年5月将最终完成,一共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10省市,内容上新增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发行、播放试点行业。

第二阶段:在全国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行。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国务院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第三阶段: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全面实现“营改增”全面取消营业税,营业税从此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其制度也将更加完善规范。

(二)我县营改增的基本情况

1.覆盖范围全。涉及全县1265户固定纳税人和相当一部分零散纳税人。其中:建筑业140户,房地产业16户,金融业14户;生活服务及其他行业1095户。

2.实施时间紧。从公开宣布到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只有短短55天的准备时间,在此期间,我们完成了一系列方案制定、管户核实、发票申领、信息系统调整、纳税人和税务人培训等繁重复杂的工作,对四大行业1265户纳税人逐户核实并一次性将其税收征管由地税机关移交到国税机关,并顺利完成税制转换,确保我县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3.复杂程度高。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四大行业,不仅纳税人众多,而且情况十分复杂,同行业企业间和各行业间情况相差悬殊,加之四大行业的大多数纳税人此前很少接触增值税业务,对增值税制度缺乏基本了解;而作为国税部门,此前与四大行业接触也较少,对试点纳税人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业务模式了解不多。新税制、新行业、新纳税人类型、新主管税务机关的“四新”叠加,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意想不到的挑战和考验。

4.组织实施细。

一是加强建筑业的管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的税收政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税收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在无任何经验可学习借鉴的情况下,积极探索,结合地税部门建筑业管理经验,积极推动县政府出台了《沁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从源头上做好税源管控,并严把财政审核关,制定 “先税后验”制度,并通过积极推进部门协作,及时加强与发改、国土、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全县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工程立项、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定期进行信息通报,全面加强信息共享。

二是开展社会综合治税。综合治税的实质是通过依靠政府行政领导力量,将分布在社会各部门的涉税信息集中起来,通过分析利用,使其转化为税源控管的有效信息,进而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综合治税对于加强税源管理、增加税收收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建立了以强化税源管控为核心,以涉税信息网络平台为载体,建立了以“政府领导、财税牵头、信息支撑、齐抓共管”为主要架构的综合治税体系。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召集全县27个部门以及各乡镇负责人召开综合治税联席会议,组成综合治税网,营造了社会各界参与治税的浓厚氛围,经过几个月的实践运行,在各部门的全力配合下,综合治税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如我们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取得外地纳税人中标信息,督促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在本地缴纳税款,减少了税款的流失;通过环保部门取得企业环保违章处罚信息,追缴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税款230万元。同时,我们将综合治税与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评估、信用等级评定、税负分析、税源管理等业务有机结合、紧密衔接、相互促进,收到了很好的治税效果。在加强对各类信息综合利用的同时,积极引导相关单位利用涉税信息不断扩大零散税源代征范围,开展二手车市场税款代征、邮政、银行代开发票代征税款,并利用涉税信息确定专项评估对象,减少了税款的流失。

五、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一)国税收入对地方财政的贡献

国、地税分设后,社会上一些人对国税收入的分配不够了解,认为国税收入全部都是上交中央的,和地方财政收入没有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税收入分两种,一种是中央税,一种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全部上交中央,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中央与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就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近几年来,国税部门每年为县财政提供的税收收入占到了全县税收的50%以上,可以说国税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息息相关,国税部门在为中央财政提供源头活水的同时,也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力军,为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1.短期内地方财政将会减收

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减税。包括试点企业直接减税、下游企业中的“3+7”行业纳税人新增抵扣减税和下游企业中的原增值税行业新增抵扣减税。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直接减税。以前在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的应纳税款是通过营业额直接乘以税率计算,同样是3%的税率,由于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当于按2.91%来交纳增值税,这样对于营改增的小微企业来说可以享受月销售额30000元(含)(按季90000)的直接减免。

就我县的具体情况来说,财政收入受营改增的影响相比较于大中型城市而言,会小很多。因为营改增的主要行业是服务业,营改增收入是服务业发达的大、中型城市的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北京80%,上海70%),相应地营改增对大中城市的财政收入影响较大,对于我县来说,建筑业是营改增税收的主要来源,而建筑业由于其行业自身经营、管理以及流动性强的特殊性,从目前来看建筑业减税效果不是特别明显,也有个别建筑企业税负增加。主要情况如下:

以我县建筑业纳税人来看,我县共有建筑业纳税人140户,其中:单位纳税人110户,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有五户,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施工项目大多为老项目,适用3%征收率,营改增后实际税率由3%降为2.91%。另外,我县建筑业90%以上税款来源于外埠纳税人经营地报验登记户,此部分纳税人大都为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全面到位后,此部分纳税人老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实际税率由原来的3%,降为2.91%;新项目将按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实际税率由原来的3%,降为1.8%,下降1.2个百分点,对入库税收造成一定的影响。

对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而言,其税负的高低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多少,也就是说,是否能够尽可能多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取得的主要原因有:

(1)材料提供方为零散纳税人。

(2)人工成本较高,占到20%-35%。

(3)前期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难以抵扣。

三是相关配套政策的减税。

(1)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此项优惠政策涉及我县8户企业,2016年实现增值税27795.94万元,全部通过财政退还企业。实现企业所得税9413.43万元,提供县级财政收入2070.95万元。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3)煤层气发电企业:从事《目录》所列,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进行发电,且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可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执行100%的退税比例,该政策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财税【2015】78号)

2016年,我县有8户煤层气发电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共实现增值税6239万元,办理退税6066万元,实际入库增值税173万元。

(4)居民供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第一条规定:“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统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居民供暖供气企业1户,沁水县沁源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居民供暖部分免征增值税32.49万元。实际入库增值税132.12万元。

其次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的调整。小微企业同时还享受企业所得税同时,营改增小微企业(大多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营改增后税率降低直接减免的同时,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规定:3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2017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所得税标准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标准提高了40%。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长期来看,营改增将为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积极效应.

目前主要有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为了保障地方既有财力,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提高了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这样有利于调动地方经济发展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的分成比例是中央75%省7.5%市3.75%县13.75%,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分成比例是中央50%省15%市7.5%县27.5%,增值税的县级分成比例由13.75%提高为27.5%,这不仅仅包括营改增后原来营业税的四大行业,而是对增值税全行业进行了调整,国税部门对地方财政的贡献能力明显增强。2016年,我县国税部门实现税收99632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收入23833万元,较同期增收5371.93万元,增长29.1%。

二是国税部门的主观努力。国税部门通过积极的税收征管加服务措施,积极创新,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变减税因素为增收因素。营改增后,为了确保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国家出台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4月份,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出台后,有两项关于建筑业的规定,一是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实际提供建筑的纳税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具发票结算工程款,不需要以建筑合同签订企业的名义开具发票。二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这意味着晋城市内跨县区的建筑企业不就地预缴增值税,比如说,晋城市建筑公司,去年预缴  万元,按照此规定,今年此类本市建筑企业将不需要在我局办理报验登记和预缴税款,这样势必会造成税收的大幅减少。为了解决以上两个问题,减少税款的流失,我们国税部门正在要求以上两类建筑企业,无论是外地的和还是本市的只要是在沁水县域内提供建筑服务,都必须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我局固定管户进行管理,对其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将会由原来的按2%就地预缴税款变为按适用税率11%抵扣进项税额后征收税款,这一举措不仅会将全部的增值税收入留存本地,企业所得税也要按25%的税率在本地缴纳,促进本地区税收收入的增长。

三是加强重点税源和新增税源监控。预计全年可实现税收117600万元,同比增收32000万元,增长37.5%。其中新增税源企业易昕煤矿设计生产能力128万吨,经过产能置换后能达到200至300万吨,预计全年实现税收6000万元。另外,重点税源企业沁晟公司今年增幅较大,计划生产原煤90万吨,预计实现税收9300万元,同比增收6600万元。沁和能源公司预计实现税收28895万元,较同期增长148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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